失業保險金申領辦事指南
概述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申請對象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享受補貼(待遇)
失業前每累計繳納失業保險12個月,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每月按泉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標準計算,即1960元*90%=1764元/月。
申請說明
依申請受理。凡符合申請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個人均可以由本人向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通過本人微信、支付寶的電子社保卡小程序進行掌上申請。
開始申請
申請材料
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失業原因以用工單位申報的“減員原因”為依據。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與用工單位申報的減員原因不同,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為準。已享受待遇的,需撤銷待遇后變更減員原因。
辦理流程
辦理地址
泉州臺商投資區政務服務中心三層40號窗口(養老工傷失業保險)
相關事情
聯系方式
區臺胞臺企服務中心:0595-6818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