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申請有關事項
概述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①一方或雙方為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②一方或雙方曾經生育子女或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③現存一個子女或農村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滿60周歲。(城鎮居民:男女雙方年滿60周歲,農村居民:女方年滿50周歲,男方年滿55周歲)。
申請對象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①一方或雙方為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②一方或雙方曾經生育子女或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③現存一個子女或農村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滿60周歲。(城鎮居民:男女雙方年滿60周歲,農村居民:女方年滿50周歲,男方年滿55周歲)。
享受補貼(待遇)
1.符合條件的對象每人每年領取扶助金2400元,納入低保的每人每年領取扶助金3600元。
2.獎勵扶助金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發放到個人的賬戶中。當年申請對象次年發放。
申請說明
依據《福建省衛生計生委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衛家庭〔2014〕68號)、《泉州市衛計委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明確農村部分計生家庭提前享受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的通知》(泉衛計家庭〔2018〕55號)等文件。
開始申請
申請材料
(一)農村獎扶具體材料及附件
①《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
②申請人及配偶與現存子女的戶口簿復印件;
③申請人及配偶與現存子女的身份證復印件;
④申請人結婚證復印件;
⑤婚育變動情況證明(包括離婚、再婚、喪偶、收養子女、死亡子女等);
⑥獨生子女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二)城鎮獎扶具體材料及附件
①《福建省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
②申請人及配偶與現存子女的戶口簿復印件;
③申請人及配偶與現存子女的身份證復印件;
④申請人結婚證復印件;
⑤婚育變動情況證明(包括離婚、再婚、喪偶、收養子女、死亡子女等);
⑥獨生子女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⑦申請人提供的有效下崗證明材料復印件;
備注:對于需確認其下崗失業人員身份真實性的,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辦理。①《下崗證》;②《再就業優惠證》;③《就業失業登記證》;④《就業創業證》;⑤領取失業金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補助金等費用的相關證明;⑥縣及縣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證明》。
辦理流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本人達到獎扶年齡的前一年3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根據戶籍情況,填寫《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或《福建省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一式三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等其他有關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員會。
辦理地址
各村(居)民委員會
相關事情
聯系方式
洛陽鎮衛計辦:87482001
東園鎮衛計辦:87529310
張坂鎮衛計辦:87512019
百崎鄉衛計辦:87556678
區民生保障局衛健科:2739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