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3114-0101-2025-00187
- 備注/文號:無
- 發布機構: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6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志鵬工藝品生產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示時間: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2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志鵬工藝品生產項目
二、建設地點: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海峽雕藝產業園6棟2F
三、建設單位:泉州臺商投資區志鵬佛像加工廠
四、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泉州市合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項目位于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海峽雕藝產業園6棟2F,利用自有廠房,總建筑面積1138.97m2,職工人數為2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9小時,投產運營后年產新材料工藝品15000件。
1、水環境:項目噴漆水簾柜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外排廢水為生活污水,經處理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的B等級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匯入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后排放。
2、大氣環境: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主要為打磨、調漆、噴漆、彩繪及晾干等工序產生的廢氣。
項目噴漆廢氣采用“水簾柜”除漆霧后,與調漆、彩繪及晾干廢氣一同采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由同1根25m高排氣筒排放(DA001),有組織廢氣(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與乙酸丁酯合計、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1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裝工序的其他行業標準”限值;有組織廢氣(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限值。
項目新材料生產線中的打磨粉塵經除塵臺處理后無組織排放。
廠界無組織廢氣(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廠界無組織廢氣(二甲苯、乙酸乙酯、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中表4標準限值;非甲烷總烴廠區內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3標準限值,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表A.1標準限值。
3、噪聲環境: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
4、固體廢物:項目廢漆渣、廢棄包裝桶、廢活性炭及噴漆水簾柜廢水等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相關要求收集、貯存并委托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轉運過程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強化危險廢物運輸過程的環保措施;不合格產品、除塵設施收集的粉塵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廢暫存區,綜合處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七、公眾參與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于2025年3月7日在福建環保網上發布了第一次網絡公示,于2025年3月31日在福建環保網上發布了第二次網絡公示,本項目環評信息公示期間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尚未收到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電話、傳真、信件或郵件信息反饋。
八、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無
九、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十、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臺商投資區行政服務中心二樓親清家園
郵編: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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