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出現泄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暫行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辦各科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二、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三、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條例》、《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等為依據。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科室負責制。本辦各科室負責對本科室制作或獲取的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的意見,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辦公室分管領導審定。
五、在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審查過程中,業務科室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提出,由信息公開辦提請市政府辦公室保密委研究確定。本辦保密委仍無法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經秘書長或主任批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需要提請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申請科室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市政府辦公室保密委對政府信息審查申請處理期限為7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提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的,處理期限按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核計。
八、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還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公開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九、本辦各科室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必須有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不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據或理由;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責任人的簽章和日期;
(五)業務科室認為應該記載的其他內容。
十、公文制作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文字體現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單》上。
十一、各科室不得公開涉及下列政府信息:
(一)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四)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業務科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十二、主辦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中,涉及其他科室職責的業務,該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由主辦科室負責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十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涉密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經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核確認。
十四、各業務科室應定期對本科室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
(一)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業務科室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二)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業務科室認為符合《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解密條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開。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提出質疑的,由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和主辦科室負責說明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十六、業務科室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的職責,導致不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義務、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十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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